《隨州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3月14日起施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讀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城管執法委作為《辦法》起草部門,負責政策解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
(一)起草背景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我市建筑垃圾及渣土產生量逐年增長,導致建筑垃圾處置秩序混亂,已嚴重影響了城市的環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質量。為解決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與新形勢不相適應的現狀,改善城市環境,必須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水平,規范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領域秩序,優化城市環境。
????(二)目標任務
加強城區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環境,從源頭管控,規范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管理,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容貌、社會秩序、人居環境等。
(三)重要舉措
《辦法》較好解決了目前我市城區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管理中的矛盾問題,有利于從源頭上管控。規范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企業準入行為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消納場所,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四)涉及范圍
隨州市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傾倒、運輸、回填、消納、利用、填埋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五)注意事項
《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及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二、制定依據
制定《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主要有以下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5、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三、新舊政策對比
《辦法》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適應當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出臺的政策,特點是立足隨州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填埋、消納、處置、循環利用的現狀,在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辦法》在第九條新增了第三款,增加了提供“廢混泥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的要求。同時,提高了行政審批窗口審批效率,由原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提高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材料不齊全的,“自申請人補齊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提高至“自申請人補齊材料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刪除了“工地出入口硬化長度不少于50米、寬度不少于7米”的要求。第十七條中刪除了“主城區運輸車輛時速不得超過40Km/h”的規定。第二十條刪除了“在消納場所周圍設置不低于2.5米的圍墻”。第三十條第三款“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改成“依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處罰由“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改成“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新增了“以上行政處罰權限下放街道辦事處的,由承接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處罰”。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共六條(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了《辦法》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適用范圍、建筑垃圾的界定和處置原則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二章源頭管理,共六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的辦法和途徑,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的條件、建設、施工、運輸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履行的職責、分類處置要求及居民裝修、維修房屋零星垃圾處置規定。
第三章運輸管理,共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明確了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準入條件、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職責、運輸車輛標準、運輸線路、時段、速度規定、信息化管理和對運輸企業的考核約定。
第四章消納回填管理,共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建筑垃圾消納場地規劃、建設程序、途徑、特許經營原則、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經營單位職責、消納場地管理有關規定及收費制度。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明確了市城管執法部門的監督職責和市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聯動職責。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明確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標準、處置辦法及城管執法部門及工作人員瀆職失職承擔的紀律、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共一條(第三十六條),明確了辦法實施的具體時間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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