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哪些行為屬于被禁止的?
答: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二、對因水污染造成的損害當事人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有兩種途徑,分別是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
三、《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哪些水體的污染防治?
答: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四、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的原則?
答: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五、國家禁止哪些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和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答: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六、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時,該怎么處理?
答: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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