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共五章二十九條,分別為總則、規劃建設管理、運營維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說明《辦法》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相關定義、基本原則和管理職責。共7條。本辦法主要管理范圍為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的職責。確定了綜合管廊運營維護單位或項目公司是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運營維護,并按照約定向管線產權單位提供綜合管廊使用及運營維護服務。各管線產權單位負責本行業入廊管線建設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明確了管廊的規劃編制和規劃控制要求、管廊項目遵守的建設程序、各責任主體單位責任,規范了竣工驗收和檔案管理工作。共7條。本章主要強調我市管廊規劃的相關要求,對已建成管廊區域的管線入廊要求,該區域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設管線。管廊設計建設過程中的法定程序要求、終身責任制度等。有關部門在審批管廊附近建設項目時,為保護綜合管廊主體結構安全,應充分考慮安全距離。
第三章運營維護管理。明確了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的職責,確定了安全運營要求、應急搶險、安全監測等管理內容。共7條。本章主要針對管廊運營維護單位的選定,管廊有償使用制度的協商確定方法、管廊運營維護單位負責的巡查、養護和維修,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明確了未按要求入廊、違反管廊建設規定、影響管廊安全、擅自進入管廊、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共6條。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施行時間等。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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