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土調查中,耕地是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認定的,具體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農作物為主,每年種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種方式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層種植的溫室、大棚、地膜等保溫、保濕設施用地。
調查時,對新增耕地的認定更加嚴格,要求必須“出土長苗”,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現新增耕地“光開墾、推土、翻耕起壟,但不種植”,甚至弄虛作假的問題,確保新增耕地名副其實。對于原地類為非耕地,現狀仍是荒草、推土或者農作物沒有“出土長苗”的地塊等,不能認定其為新增耕地。但考慮到各地農作物播種季節、物候期等實際,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允許地方在每年2月報送“一上”數據時先行承諾按耕地調查,到5月底前完成“出土長苗”補充舉證并通過國家級核查,符合認定標準的確認為耕地。考慮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的調查時點為每年12月31日,至次年5月底仍不能舉證為耕地的,納入下一年度國土變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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