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隨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州高新區、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政府各部門:
《隨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月18日
隨州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和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10〕173號)、《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和《湖北省審計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投資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審投發〔2016〕104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范圍包括: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投資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
(三)政府以特殊國有資源和優惠政策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公共工程項目;
(四)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工程建設項目;
(五)其他涉及重大戰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是全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機關,依法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由審計機關牽頭協調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建立重點建設項目信息通報機制,完善投資審計項目數據信息庫,并每年進行滾動更新。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第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項目建設相關部門職責
第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發改、財政、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管理或者監督責任。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職責:
(一)項目建設單位主要承擔項目的規劃設計、投資控制、施工監理管理、結算審核、決算編制等主體責任;
(二)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三)建設項目完成立項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后,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投資預算財政評審資料,在取得財政部門出具的項目投資預算評審正式批復后,方可組織招標等后續工作。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結算審核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四)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項目的內部審計,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審計工作,不得拒絕、阻礙、拖延提交審計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充分落實整改主體責任,及時將審計整改報告提交審計機關。
第七條 發改部門職責:
主要承擔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審批等責任。
第八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結(決)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跟蹤問效;
(二)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評審,在預算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不得對建設單位已完成招標、已開工或已完工的建設項目進行財政投資預算評審(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
第九條 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主要承擔項目建設的行業監管責任。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對政府投資項目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材料物資及設備采購、工程質量評價、材料價格認定、隱蔽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結(決)算審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報同級黨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按照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備案。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一經批準下達,應嚴格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因特殊原因需調整項目計劃的,須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將本地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分層審計。市本級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計劃,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審計;市本級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本級國有企業或各類投融資平臺公司投資建設的競爭性項目,以及不符合以上條件但又納入政府投資審計范圍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或自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市審計機關視情況進行重點抽審。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增加投資額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項目,審計機關應重點關注,并視情況將其納入年度審計計劃。
各縣(市、區)審計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分分類標準,報市審計機關同意并報省審計廳備案后實施。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開展常態化審計監督,根據需要實施跟蹤審計。在開展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前,被審計項目應已完成工程結算;在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前,被審計項目應已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開展跟蹤審計前,被審計項目應已明確建設單位、落實資金來源、完成立項等項目建設前期工作。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通知書應當列明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以下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規、落實政策措施和執行規劃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三)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招投標和物資、設備采購情況;
(五)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六)投資控制和工程造價情況;
(七)投資績效情況;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九)環境保護情況;
(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審計監督,應當圍繞審計目標確定重點審計內容,關注投資結構、投資績效、征地拆遷、招標投標、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及環境保護等事項,并注重揭示以下問題:
(一)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簽訂補充協議、虛假變更套取資金、高估冒算等問題;
(二)涉嫌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肢解工程規避招標(主體工程附屬工程分離、建筑工程裝修工程分離、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分離等)、掛靠資質、違法轉分包及利益輸送等問題;
(三)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等問題;
(四)其他違紀違規違法問題。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審計監督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調查對象提供與審計項目相關的資料(包括文檔資料、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
(一)立項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初步設計批復、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審批或許可類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審查、咨詢、科研、竣工圖紙等成果類文件;
(三)招投標資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變更、現場簽證、質檢資料及監理資料等工程管理類資料;
(五)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六)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報表等資料;
(七)竣工驗收資料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出具的檢驗結論;
(八)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也可以短期或者長期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中,與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機關聘請中介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的費用應由審計機關向同級政府申請列入財政預算,按規定支付,不得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支付。
第四章 社會中介機構服務監管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競爭性招標、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第十九條 參與政府投資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承辦工程造價審計、財務審計等業務的企業或機構。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具備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五)社會信譽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第二十條 建立全市審計系統購買服務信用評定制度,對審計機關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及人員,在參與政府投資審計工作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三年內不得參與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并由審計機關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視情進行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或對象超過審計整改法定期限未進行有效整改的,由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或對象發出《審計提醒函》督促整改,經提醒后仍未積極整改的發出《審計督辦函》,經督辦后仍不整改到位的,將未整改問題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計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變更增加投資概算或投資概算調整未按照規定程序報批造成嚴重失控;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違反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
(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生產許可;
(九)出具虛假簽證;
(十)多付工程款無法追回,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工程結算經審計機關核查核減率達10%以上,審計機關查明原因后認為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部門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 造價咨詢機構承辦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以下情形的,審計機關可依據有關協議約定扣減審計費用、終止其參與政府投資審計資格,并移送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與相關利益方串通舞弊,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二)利用受托工作拉業務或從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
(四)違反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審計人員有以下情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索賄、受賄或者接受不當利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對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未全面履行監督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與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社會中介機構串通舞弊的;
(六)無故拖延導致法定期限內不能出具審計報告的;
(七)審計結論出現重大漏洞或重大錯誤的;
(八)存在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隨州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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