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據是什么?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我市于2016年第一次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發布了《市人民政府關于隨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2018年5月25日,根據原環保部《高污染燃料目錄》相關規定,我市對原通告內容予以調整后再次發布了新的禁燃區通告。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18年發布的通告已于2020年失效。
目前,城區秋冬季散煤燃燒、部分企業燃煤等現象,已成為秋冬季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重點因素。為繼續加強高污染燃料管控,有效鞏固居民清潔取暖及燃煤小鍋爐治理工作成效,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補齊法規政策空缺,需要重新發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通告。
二、《通告》出臺的目的和目標任務
2018年5月,市政府印發了《關于隨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隨政發〔2018〕18號),為我市“十三五”期間控制燃煤污染、節能降耗起到了較大促進作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2021年11月23日,根據全省“十四五”生態環境規劃,環境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印發“十四五”及2021年度隨州市生態環境有關指標目標任務的函》(鄂環函〔2021〕476號),對我市“十四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對現隨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區域進行優化調整后重新發布,以使之與全市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也尤為必要。
三、國家關于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有哪些相關政策規定?
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繼續沿用了國家《高污染燃料目錄》和2018年原通告中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四、《通告》的主要內容
《通告》包括高污染燃料定義、禁燃區域2項核心內容,另明確了相關的管理要求。
(一)關于高污染燃料定義
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繼續沿用了《高污染燃料目錄》和2018年原通告中的定義,包括: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關于禁燃區域
《通告》調整后禁燃區域有如下變化,本次在2018年劃定的禁燃區“西起炎帝大道,東至隨州大道,南至迎賓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溝子合圍的區域”的基礎上,增加了“隨州市南郊柳樹埫工業園,隨州小微企業孵化園,隨州市青春化工工業園,以及曾都區何店鎮、萬店鎮工業集中區;市區集中供熱覆蓋區域”區域。
本次禁燃區的調整主要考慮到工業園區和集聚區對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同時兼顧城區集中供暖區(正在推進)內的散煤控制工作,通過加強禁燃區高污染燃料管理,減少生活源污染排放,倒逼企業優化能源供給方式,推進我市高質量綠色發展,助力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五、關于通告的組織實施
《通告》已于2023年10月31日經隨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明確“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要求生態環境、住建、發改、經信、市場監管、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禁燃區的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推廣力度,依法查處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將在以后工作中加強對通告施行過程中的跟蹤調查,并根據國家新的要求和隨州發展實際,及時對通告內容進行修訂完善,助力我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隨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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