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3年10月16日市政府五屆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讀設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作為《辦法》起草部門,負責解讀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維持城市正常運轉的基礎性工作,對于提升城市整體功能、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進程的不斷深入,現行行政法規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城市管理要求和創建需要,制定出臺《辦法》,已勢在必行。
一是城市建成區面積逐漸擴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增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近年來戶外廣告濫設、占道經營、渣土揚塵、共享單車隨處停放等方面問題較為突出,亟需對此類問題進行規范;
二是人民群眾的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意識和質量意識普遍提高,對城市容貌、公共衛生、執法監督、管理效果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服務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根據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工作的深入推進,必須要以更高更嚴的標準、更精細的管理、更加有效的措施來提升城市環境面貌。
二、《辦法》的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隨州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
三、《辦法》的基本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責任區的劃分、市容管理、綠化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監督和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45條。
第一章為總則,包括第一至七條,主要內容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管理機構和管理責任;第二章為責任區的劃分,包括第八至十一條,主要內容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劃分的原則、范圍,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第三章為市容管理,包括第十二條至二十五條,主要內容是對臨街立面、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戶外廣告及招牌、架空管線、停車秩序、照明設施等城市容貌的管理標準和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第四章為綠化管理,包括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對城市綠地的管理標準和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第五章為環境衛生管理,包括第二十八和三十八條,主要內容是對城市道路、餐飲場所、廢品收購場所、車輛清洗場所、集貿市場、公共廁所、環衛設施等場所環境衛生的管理標準和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第六章為監督和檢查,包括第三十九和四十一條,主要內容是對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隊伍建設等履職行為進行規定;第七章為法律責任,包括第四十二和四十四條,主要內容為違反市容管理、綠化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八章為附則,包括第四十五條,對《辦法》施行的日期進行了明確。
四、《辦法》制定的目標任務
通過制定出臺《辦法》,對市容秩序、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的管理責任、管理標準和處罰依據進一步明確,解決部分區域或設施設備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不清、職責不明、違反規定處罰不到位等問題,對指導和規范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質效,建設良好的人居環境奠定了基礎,并將全面助力我市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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